北京市游泳运动协会游泳裁判员等级认证培训办法
为适应北京市游泳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游泳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完善等级游泳裁判员的培训与管理,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北京市游泳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市游泳协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开展的游泳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下设游泳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裁委会),具体负责游泳裁判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由市裁委会成立技术等级认证培训组,专门负责全市各级技术等级认证培训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三条 培训组设培训主管1人(由市裁委会主任担任),建立培训教师专家库,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师具体负责各级培训班学员的培训工作和对学员的考试成绩做出综合评定。
第二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四条 游泳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五条 市游泳协会负责本市游泳项目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选派、处罚等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负责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六条 各区游泳协会负责二级、三级游泳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游泳协会具备对各区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八条 市裁委会在市游泳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贵游泳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游泳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游泳竞赛规则》《游泳竞赛组织与裁判方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十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游泳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一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游泳三级裁判员满2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游泳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市级游泳竞赛裁判的经历,任游泳二级裁判员满2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游泳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游泳一级裁判员培训由市游泳协会委托市裁委会进行,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原则上每2年一次,具体名额根据二级裁判员注册登记人数按比例产生。
第十四条 二级、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由各区游泳协会进行,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且每年不超过一次。各区游泳协会应于每年年初向市游泳协会上报年度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计划。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
第十五条 游泳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采取线下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第十六条 理论培训和理论考核时间安排一般至少4个单元,建议3个单元进行理论教学,1个单元进行理论考核,理论考核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实践考核原则上应结合赛事进行,通过赛事执裁实操对培训学员进行裁判方法实践能力考核。
第十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学员严格执行考勤要求理论教学考勤全勤学员才有资格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严格按照培训规定执行,不符合考核要求的培训学员不能进行等级认证。
第四章 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推荐
第二十条 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推荐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游管中心)游泳国家级裁判员等级认证的规定,推荐考核每2年一次。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推荐严格执行游管中心的规定,如规定发生变化,则推荐考核相应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参加推荐国家级裁判员考核的人选应符合游管中心国家级裁判员等级认证的报考条件,由市游泳协会及各区游泳协会进行推荐。
第二十二条 推荐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聘请京外游泳裁判专家(一般为中国游泳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担任)进行,考核内容严格遵照当年游管中心国家级裁判员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推荐考核人选根据考核成绩进行排序,并根据当年游管中心给予北京市参加国家级裁判员考核人员名额,按排序进行推荐。
第二十四条 推荐考核成绩适用年限,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推荐考核具体标准和推荐办法中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考核并报市游泳协会同意决定推荐的人选,待北京市体育竞赛和国际交流中心批准上报后,由市裁委会组织专家集中进行考前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游泳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游泳运动协会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