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严格规范、清晰准确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现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全国比赛、省级比赛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全国比赛应当为体育总局、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共同主办的比赛;省级比赛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共同主办的比赛。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单独明确是“青年”“青少年”“少年”等的国际比赛、全国比赛,则相关“青年”“青少年”“少年”等的比赛不得参照相关条款授予等级称号。
四、《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范围以外的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按规定程序报体育总局批准的除外。
五、《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以“分站赛”“系列赛”等形式单独明确每年比赛次(站/场)数的全国比赛,原则上每年只有 1 次(站/场)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由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实际确定。
六、《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单独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组别的比赛,仅 1 个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速度滑冰、短道速滑、射击、射箭、场地自行车计时项目、举重、田径、游泳等设有成绩标准项目的比赛除外。《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单独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组别的全国比赛、省级比赛,主办方应当在竞赛规程中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的组别或出具相关证明,以便等级称号的授予。
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省级运动会”,指每四年举办 1 次的省级最高竞技水平综合性运动会。
八、《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指每年只有不超过 1 次省级单项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九、《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指每年只有不超过 2 次省级单项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公开水域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 8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杯系列赛、世界青年锦标赛前 3 名;
(二)世界沙滩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沙滩运动会第 1名;
(三)全国运动会竞技比赛前 6 名;
(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奥运会国内资格赛(选拔赛)、世界锦标赛国内资格赛(选拔赛)前 3 名;
(五)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第 1 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竞技比赛第 7-8 名;
(二)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奥运会国内资格赛(选拔赛)、世界锦标赛国内资格赛(选拔赛)第 4-8 名;
(三)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第 2-4 名;
(四)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第1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第 2-3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第 4-6 名。
注: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个人:5 公里、7.5 公里、10 公里
女子个人:5 公里、7.5 公里、10 公里
2.上述全国比赛、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 9 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单独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组别的,仅一个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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